□中央黨校政法部經濟法室副主任 王偉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有其特殊性,如跨地域、跨時間、業務相互滲透、綜合性強等特點,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難以有效適應監管需要,需要不斷創新。當然,互聯網金融并未從本質上顛覆金融特征,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也應遵循金融自身的規律以及市場監管的內在邏輯。
所謂金融的邏輯,無非是在陌生人社會下,不同交易主體在不同時間和空間的信用交換問題。信息是信用交換的基礎,信任是信用交換的本質。離開了這兩者,金融業就魂飛魄散了。無論是眾籌、P2P還是其他互聯網金融派生形式,都沒有背離金融的這一本質。信息規制是最基礎的方法。通過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讓人們知道交易對手是誰(包括交易平臺及發起人等),交易標的是什么,交易風險有哪些,交易前景如何等。由此,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信息規制就成為互聯網監管的基礎。
互聯網金融需要以交易雙方之間的信賴為前提,因此,履約能力和履約意愿成為信用規制的核心指標。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實際上就是在信息規制的基礎上,實施相應的信用約束。在專業評級機構介入之后,既可以對互聯網的各方參與者進行機構評級,也可以進行產品和服務評級。
那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路徑是什么呢?筆者認為,除了前述的信息規制與信用機制外,還需要再加上適度的市場準入規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社會監督,保住金融安全和穩定的底線等幾方面內容。
一是適度的市場準入規制。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具有高度競爭性和時代性的金融形態,過多、過寬的行政許可將削弱甚至扼殺其創新活力,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當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應盡量少施加高強度的管制措施。原則上,除了現有的金融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外,不宜再增加太多行政許可。但基于審慎監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采取注冊、備案等相對中性或者低強度的市場準入措施。此外,也可以考慮以負面清單機制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進一步規范,更清晰地劃定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邊界。
二是對合同自由的規制。當前,對互聯網中合同自由實施必要的限制,主要是要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規則,運用相關法律規則對互聯網交易平臺、互聯網金融發起人等具有優勢地位主體的格式合同條款等進行適當規制,保護居于相對不利地位的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就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可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擬定示范性的合同文本,重點是防止以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三是標準規制。在標準規制時,既要考慮到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考慮到審慎監管標準以及市場主體的行為標準等。行業自律標準可以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和標準,加強自律懲戒,可以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確立有效的標準規制。
四是金融安全和穩定。如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機制,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當前,尤其要嚴守不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和系統性金融風險“兩條底線”。國務院近期決定在全國進行一場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行動。筆者認為,在此過程中,監管部門應在摸清互聯網金融安全和穩定底數的基礎上,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更多的發展和騰挪空間。未來,可以考慮在現行公司法、破產法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和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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